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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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菇时菌棒上迟迟没有冒芽
绝收菇农告赢原材料质量官司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徐峰

  本报讯 景宁菇农毛锡才心里悬了近2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景宁法院日前判决食用菌销售商赔偿他经济损失1万余元。1年多前,他和当地多个菇农因为购买了不合格的种植香菇的原材料碳酸钙而遭遇香菇绝收,现在他们通过法院维权成功。
  日前,景宁法院一口气判决了5起产品质量纠纷案。这些案件的原告都是当地的菇农,毛锡才是其中一个。2005年4月18日,毛锡才从吴某开的食用菌原材料批发部购买了4袋“小白兔”牌香菇专用碳酸钙,用于制作菌棒。但到了该出菇的时候,毛锡才却苦苦等不到香菇长出来。菇农柳某、林某等人同样碰上不出菇的情况,巧的是他们都使用了从同一个店里买的香菇专用碳酸钙。
  为什么菌棒不出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从受损菇农处提取了碳酸钙样本并经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测,发现这些产品的包装袋上既无产品的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产品标识,而且其中的成分也不符合要求,是不合格产品。正因为该碳酸钙质量不合格,毛锡才等5位菇农的大量菌棒才不出菇,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
  对这系列案件,景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菇农种植的香菇不出菇与使用吴某销售的不合格碳酸钙产品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吴某应赔偿5位菇农相应的经济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法院判决说,这系列案件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即只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的,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